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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权

发布时间:2009/8/2 18:42:40

 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就是法律关于保护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国家对残疾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以及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提供必要的优惠和保护政策。概括地说,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和经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以及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的减免税的权利,在信贷方面享有优惠待遇的权利,少数福利企业对某种产品的专产权利等。
    2.对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的非歧视性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职工身体残疾而剥夺他们和健全人同样享有的权利。所以,在残疾人就业以后经试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残疾职工凡是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凡是残疾职工在单位顶岗工作的,要同健全职工一样,按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予以调整工资,企业不得在本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决定对残疾职工放长假,企业因亏损致使残疾职工被迫放长假的,应当同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残疾职工因病在家休假,家庭生活又确实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特别照顾。
    3.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特殊保护。所谓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保护,主要是指这种保护应该适应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并针对他们的生理特点,提供特殊的保护手段,同时应该有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防护和保健用品。比如盲、聋哑和智力残疾的职工,应该和健全职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岗,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职工的配合帮助。残疾职工的劳动位置、工种和所使用的工具也应适应各自的残疾特点,以便安全操作。再有,企业应该对残疾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上岗后也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残疾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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