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27 13:40:39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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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情况 |
赔偿项目 |
赔 偿 标 准 |
赔偿主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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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工 致 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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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护理费 |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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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用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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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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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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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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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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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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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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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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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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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8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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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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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一至四级 |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90% |
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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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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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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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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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 |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右表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70% |
用人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可以安排工作的不享受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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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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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1、五至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4、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确定,关于我省最后一次公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问题,福建省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男性71.8岁,女性76.5岁。这也是我省最近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5、计算工伤职工年龄的截止日期,以及确定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日期按以下规定执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其提出时间为准;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以其终止日期为准;劳动关系有争议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6、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五级伤残 |
一年1.4个月,至少30个月 |
用 人 单 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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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一年1.2个月,至少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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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一年0.8个月,至少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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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一年0.6个月,至少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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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一年0.4个月,至少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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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一年0.3个月,至少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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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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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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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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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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